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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坠亡谁之责

2024-01-15 09:41:3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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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李德营

秦风和李花是一对年轻夫妻,几年前小两口拿出所有积蓄在济南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一家三口幸福美满。不承想,入住不满一年便发生了与11岁儿子阴阳相隔的人间悲剧,由于坠落事发现场就在单元门入口处,每每经过夫妻二人都无法面对残酷的事实。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区现物业公司、前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居住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方,告到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少年坠落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小小少年是如何坠落的?

时间回到两年前,一个寻常的傍晚被一声巨响打破,被打破的还有秦风一家平静的生活。秦风和李花的儿子从楼顶坠落,坠落点就在自家单元门口,此时恰逢下班高峰,匆忙赶回家的居民循声赶来,有的人上前查看孩子伤情,有的拿出手机拨打急救电话。

怪事!好端端的一个少年,怎么会突然从高空坠落,是意外还是……一时间众说纷纭,迷雾重重,引起人们的种种猜测。

少年名叫秦生,年仅11岁。由于事发现场就在单元门入口处,秦风和李花每每经过都会回想起儿子,他们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决定要追查真相。经现场勘验及检查,死因符合高坠特征,未发现其生前遭受侵害迹象,排除他杀可能。少年秦生坠楼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作出确定性结论。

图个说法

处理完孩子的后事,秦风和李花一纸诉状将小区现物业公司、前物业公司、房产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依法讨个说法。

少年坠落与这四方到底有没有关系?

秦风和李花认为:事发时负责小区的现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公共场所应及时巡查,严格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落实防范措施。然而事发现场楼梯天台的门因长期损坏未修理而大敞着,却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护栏杆严重锈蚀、缺损,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和相应的警示标志。消防通道至楼顶及平台均没有安装监控设施,即使有人误入发生危险,物业也无法及时发现并救援。由于现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防范及警示义务,对秦生的坠亡存在过错且责任较大,应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两人的诉状中提到,前物业在担任小区物业管理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对楼顶平台护栏缺损的情况不理不问、不修不换,放任危险持续存在。在与现物业交接时没有妥善处理,消除危险隐患,也没有就维护事宜作出约定,对秦生的坠亡存在过错。

提到该小区开发商,秦风和李花认为,对方有义务保证建筑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设计承建的天台临空处防护栏杆材料不坚固耐久,仅使用十余年便严重锈蚀、缺损,栏杆间距未达到最低标准,对秦生的坠亡存在过错。

住建局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由于住建局对自己工作的疏忽和懈怠,导致没有及时发现两任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出现如此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对秦生的坠亡存在过错。因此,秦风和李花认为四方均造成悲剧的发生,应当对秦生的坠亡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方争辩

秦风和李花能胜诉么,四被告有何说法?

被告一现物业公司表示,原告诉求对秦生生命权构成侵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原告诉求的案由是生命权纠纷,是秦生坠楼身亡而产生的责任问题。原告应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与秦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公安机关虽然排除了他杀,但并没有明确排除自杀,也没人认定是意外坠亡。秦生的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二前物业公司表示,本案发生之时公司已撤出并终止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本案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三某房产公司则表示,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了该小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该建筑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楼房楼顶的天台防护栏杆自竣工交付已使用十多年,早已过了保修期限。房产公司对秦生的坠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秦生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秦生去楼顶,是造成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四住建局表示,对于秦生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还原真相

这是一起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交给了有着31年办案经历的四级高级法官郭庆军审理。

没有调查研究,就无法断案,法院要公平公正更要讲究证据。

郭庆军法官团队翻开案卷,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结果中曾提到,案发地点是小区的楼顶天台,秦生当天通过楼顶消防门进入楼顶天台,属于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根据派出所勘查现场“墙顶部内侧边缘有被踩掉的水泥茬,钢管框上有手抓的印迹”这一细节认定,秦生是站到了墙内侧之上。法官团队再次来到事发现场取证,测量了楼顶边缘墙体上浇筑了63厘米高的钢管框架栏杆。栏杆隔70厘米会有较粗的支撑杆,支撑杆之间每隔10厘米为较细的辅助栏杆,辅助栏杆多数已经锈蚀,形成多处空隙。

理个明白

郭庆军表示,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照片和法院现场勘验照片均直观可见,案涉楼顶平台存在诸多防护栏腐蚀损坏的情况,防护墙、防护栏杆的安全目的已经丧失,至事件发生时交付使用时间不到十一年,由此可见所用材料不能达到坚固、耐久的设计要求。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坚固、耐久的设计标准要求,更不能适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对房产公司的楼顶平台防护栏杆属安装设备,保质期为两年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其次,楼顶平台还兼顾火灾逃生功能,通往平台的门不能锁闭,自然会出现有人擅自到平台的情况发生,因此防护栏杆防攀登构造尤为重要,被国家列为强制性标准。“设置护栏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安全,而不仅仅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秦生身高超过1.2米,站在楼顶平台墙体之上,身体会超出护栏顶端60厘米左右。即使秦生不站到墙体上,身体也可以从护栏的空隙间探出。

并且,秦生是五年级学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学校接受的安全教育课足以可以使其认识到攀爬到天台边缘的墙上并站在上面的危险性。原告作为父母对其没有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对秦生的生活有指导和教育责任。秦生及其父母存在主要过错。案涉楼顶防护栏杆的构造和用材均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且是违反强制性规范,因此房产公司作为案涉楼房的建设者对秦生的坠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一定责任。前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业主曾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公共部分的维护维修存在一定的管理缺失,但事件发生时合同终止已经十个月,双方已经不存在合同关系,对秦生坠亡后果不应负责任。现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实际管理人,对小区及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等负有法定维护、维修与管理义务。自接管至坠亡事件发生之日,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对案涉楼顶平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防护栏杆没有及时维修或启动相应的维修程序,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危险提示,存在对物业公共部位管理缺失。“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就有可能避免坠亡事件。”庭审时秦风说。

郭庆军表示,住建局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对秦生的坠亡不存在侵权或过错,也不存在管理失责,对秦生的坠亡后果不应负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秦生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秦生个人承担30%的责任,房产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现物业公司参照5%的责任赔偿4.5万元。

采访结束,郭庆军法官表示,无论是房产开发商还是物业服务公司,都应把质量标准和安全责任放在重中之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