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他们对土地有着特殊的情感。“一厘半”土地的纠纷,在旁人眼中或许是件不起眼的小事儿,但在当事人心中或许是个解不开的结;村集体外迁,作为远嫁而来的外姓人,能否享受集体外迁安置补偿?当“乡规民约”遇上法律法规,法官又该如何审判?
一厘半土地的纠葛
未出五服的兄弟因田间那一厘半的土地起了纷争,如仇人般对簿公堂,原告认为被告占了自己的田地,被告却认为自己是按照土地证上种的地,根本不可能侵占对方分毫,同姓弟兄间自此结下了“疙瘩”。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东阿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赵新丽,在田间成功调解一起因土地权属边界不清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促使积怨已久的乡亲邻里关系得以缓和,真正实现了情与法的有效融合。
赵新丽表示,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是同村未出五服的兄弟,两人自1999年就是村里某地块的地邻。两家的田地以石界相隔,这么多年来从未有过分毫越界之举。直至2022年,因相关部门开挖地下管道,两地块的石界被挖开,没有了石界,随着庄稼不断成熟,两家的田地就有可能出现交集。随后,刘乙根据周边地块情形和往年种植经验,自行测量后重新安置了石界,并按新石界的范围继续种植农作物。石界的重新安置引来了刘甲的不满,他认为刘乙新设置的石界位置不对,刘乙多种了一分地,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刘甲随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新丽考虑到双方是同村又是同族兄弟,争执标的虽然不大,但是农民对于土地有着特殊的感情,处置不好更容易激化矛盾。另外,分地虽然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能,但法院若单纯的将本案驳回起诉交由村委会解决,又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思量再三,为不伤及两家情谊,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为原则,优先考虑以调解方式化解该案。
承办法官在对案情进行深入研判后,第一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网格员共同到争议地块进行现场勘验。经专业人员测量后发现,刘甲的土地少一厘半,并非其诉求的0.1亩。随即,承办法官现场向双方讲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又从政策、情理等方面入手,不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与此同时,村委会成员和网格员也加入到调解中来,分别与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都能各让一步。最终,刘甲决定撤诉,刘乙则表示一定退还刘甲一厘半土地,量地人员现场开挖石界,双方在法院、村委会及网格员见证下在新设定的石界旁握手言和。
“外姓人”的安置补偿权
虽是外姓人,但结婚后户口迁入夫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集体外迁安置补助呢?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这事儿法官又该如何判?
2014年10月,徐某与某村村民郭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徐某将户口迁至某村。2019年5月,徐某与郭某协议离婚,但户口没有迁出。徐某外嫁的村子位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范围内,根据迁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黄河滩区外迁安置项目按照人均34900元的标准安排省以上资金补助,补助范围为2017年5月19日之前在册的农村户口,但某村村委会以徐某已与本村村民郭某离婚且折抵购房款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向徐某发放,徐某遂将该村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原告徐某按户口应享有的补助款34900元已发放到被告某村村委会,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补助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返还。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朱斌表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妇女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丧偶等为由,就剥夺或认为其自然而然地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实践中,农民因房屋拆迁、土地被征用等事项而获得一定补偿款的权利,是较为常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形式。围绕补偿款的发放范围、数额等,各村往往都制定了本集体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
“乡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碰撞
“我们法庭门口这条街就是分界线,向南是农村,向北是城市,这种情况也促使了我经常需要用‘两种思维’去解决问题,才能切实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彩石法庭庭长李裕辉说道。他是一名扎根基层20年的法官,记者见到李裕辉时,他刚从村里回来。“我们庭长刚处理完一起征地补偿款案件,在田间地头就把事儿解决了。”李裕辉的法官助理表示。
因某工程建设需要,法庭辖区某村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已全额拨付给该村村委会,但在分配补偿款时,村委会部分领导不同意向其中的几户村民发放,这激起了村民的不满。李裕辉受案后,首先仔细审查了证据材料,然后将这几户原告的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熟悉农村大小事务的他很快找到了问题的症结,“这是典型的‘乡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碰撞产生矛盾的案件。”
李裕辉表示,在城乡接合的地方,容易出现这类问题,因为某些“乡规民约”的存在,无形中为司法工作增加了困难,要想解决问题,唯有持之以恒地把道理说通。面对村民的困难,他以“如我在诉”的态度,一遍又一遍走访,与村委会反复交流,将法律、法规一条条“拆开了、掰碎了”向村委会解释。最终,案件于立案后7日内全部调解结案,10日内全部履行完毕,村民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如李裕辉所说,彩石法庭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乡村,这里的案件有着自身的特点。作为一庭之长,李裕辉主动作为,积极融入当地党委政府诉源治理的格局之中,以源头预防为先,构建起协调联动、多元解纷的新模式,推动了“无讼社区”建设。
“田间地头的纠纷就化解在田间”。采访中,几位法官均这样说。他们处理过无数的案子,接待过无数的当事人。但无论对谁,他们都满腔热情,一视同仁;无论案子有多么难办,纠纷有多么复杂,他们都竭尽全力,从源头处理矛盾。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乡村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切实践行着新时代“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