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短视频平台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但并非所有内容都可以随意发布,如果发布了含有对他人的不当或不实言论视频,则很可能构成侵权。那么在网络平台发布“催债视频”是合法维权还是名誉权侵权?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侵权边界该如何把握?近日,槐荫区法院刘佳法官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该案,共同了解涉网络人格权纠纷的裁判思路。
案情回顾
张某与孙某本为朋友,2017年至2018年期间孙某为张某提供劳务,2022年9月,孙某突然找到张某索要之前未结清的劳务费,张某告知孙某劳务费已结算完毕,孙某与其妻子赵某认为劳务费并未结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赵某遂将孙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账凭证、结算单编辑配文后制作成短视频,在其抖音平台个人账号中予以发布,多次对张某使用“赖种”、“死全家”等侮辱性词汇。赵某的抖音号拥有粉丝一千余人,涉及张某的三条短视频均有多次浏览、点赞及留言评论。张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赵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赵某删除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侮辱性视频,发布向张某道歉的视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赵某辩称,其发布视频是为了催讨债务,其有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赵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如构成侵权,赵某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一
关于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过错要件。行为人具有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故意或过失。二是行为要件,行为人采取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捏造、歪曲事实予以公开,发布侮辱谩骂或不实言论,公然贬损降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声誉。三是结果要件,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考量重点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被广泛知悉。四是因果关系,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本案中,赵某丈夫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某发布视频虽系为了帮其丈夫讨要劳务费,但首先赵某主张的债权本身具有争议,且多次对张某使用“赖种”“死全家”等贬损性词汇,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其次,视频中将丈夫孙某与张某的结算单进行公布,点名道姓指向张某,具有特定性;再次,赵某发布视频的抖音号有粉丝一千余人,受众广、传播快,能够在原、被告双方的亲友等人群中公开、广泛传播;最后,根据赵某发布视频的点赞、评论数量等情况,势必会使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综上,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存在侵害张某名誉权的事实,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张某有权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赵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赵某催讨债务本身没错,但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言论自由应有边界。在网络上散播侮辱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完法官的讲解,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欠妥。同时法官劝解张某,双方本为朋友,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赵某系要钱心切,才采取了不当行为,现赵某同意公开道歉,希望张某能够谅解。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向张某道歉的视频,并附文解释前因后果;同时赔偿张某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张某主动放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剑拔弩张的名誉权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公民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催债视频等言论表达的合法性问题。需要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网络言论侵权纠纷可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公民发表的言论是否属实。如果该言论无事实依据,则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可能侵犯名誉权;如果该言论虽属实,但包含着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子女情况、生活照片等)公之于众,可能侵犯隐私权、肖像权。二是该言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否存在侮辱性、贬损性词汇。如果言论仅是对事实的评述,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并不含有贬义,则不会侵犯名誉权;如果在陈述事实中带有明显的侮辱性或贬损性言辞,则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行为要件。三是该言论是否指向特定的对象。如果侮辱或诽谤言论中指向了特定的人,则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如果并未指向特定对象,系针对某类对象或某件事发表不当言论,虽不构成侵犯个人人格权,但很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当予以纠正。
互联网平台具有公共性,且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构成侵权,更易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作为公民个人,发表言论应当谨慎,利用网络维权过程中,应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捏造事实、泄露隐私或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作为网络平台,对网民发布的内容应进行初步审核,明知是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净化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来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