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签协议或签合同时,几乎都有“发生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那什么是不可抗力?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应否免责?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第一顺序继承人秦风父母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去年6月,秦风在某小区以首付加房贷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商业住房,全家人等着收房。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月份,秦风不幸去世,留下巨额房贷。但秦风父母以务农为业,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无力负担。
无奈之下,秦风父母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退还购房款等诉讼请求。小区开发商辩称,公司现在资金运转困难,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自己也不知道秦风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因此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已办理了备案登记,但还未实际交付。秦风父母作为秦风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承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缺乏独立经济来源,不具有每月按期足额向银行还贷的能力和现实可能性。此时,秦风的去世构成不可抗力,法院依法支持秦风父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在向开发商进行法律释明的前提下,开发商也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配合秦风父母解除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秦风的去世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后,秦风父母作为秦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秦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文中秦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