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史尚静
济南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资料图)
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办法》明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整改,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整改费用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据介绍,质量投诉受理投诉人应当具实名投诉,且应当为所投诉房屋产权人或者受产权人书面委托;投诉时应当说明质量缺陷情况和请求协调处理的具体要求。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同时对同一建设单位的工程提出相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投诉人反映的质量缺陷经过投诉处理机构确认后,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信息告知建设单位,责成其尽快组织投诉人及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现场查看并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