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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色风景线”,济南两项法规征意见

2023-06-10 09:37:0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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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

建设和绿化平衡发展,让城市“绿肺”更健康。图为济南市环城公园 记者 郑芷南 通讯员 曲寓直 刘璟逸 摄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近日,济南起草形成了《〈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就这两项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可获奖励

由于《济南市绿化条例》在具体内容上修改了建设项目绿地率,调整了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的要求及处罚内容,新增了绿地建设责任主体、永久保护绿地制度等内容。为有效衔接《济南市绿化条例》,亟需制订出台一部配套的《实施细则》,更好地发挥该条例在绿化工作中的作用。近日,济南起草形成了《〈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6日。

为平衡城市绿地保护及城市建设发展,《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类型、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结合济南市改善植物生长有效措施,《实施细则》明确了城市绿地建设的立地条件。如开展行道树整治提升行动,通过破硬换土、扩大树池、树池连通等复壮措施,从根本上改善行道树立地条件,引导道路绿化景观向生态化转型。

结合实践中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难点,《实施细则》细化了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未申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最终验收的,视为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

《实施细则》明确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的控制指标。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比例进行折算。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建筑屋顶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绿化的扶持政策,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顶面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

目前《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须取得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导致实践中存在建设单位获得许可后多年不实施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前述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如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行政许可决定载明的核发日期计算,有效期内未实施的,过期失效。

《实施细则》明确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如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组织对被许可人城市绿地占用及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后期补栽、绿化恢复、古树保护、绿地还建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对比发现,《实施细则》完善城市树木砍伐、移植、更新的相关事宜,如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原则上补栽同一品种的城市树木,并且补栽城市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百分之五十。

《实施细则》明确了认建认养的程序、责任和奖励,如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的,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为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应证书,为享有冠名权的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设立冠名标志。

禁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排放污水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依法依规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出现无序和混乱,避免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进行城市建设的情况,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济南本次修订的《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明确结构性绿地、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布局并提出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地和有关绿化指标要求。

《办法》指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城市绿线划定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同区域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按审批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绿线内绿地的,提出调整需求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办法》明确,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并恢复绿地原状。

《办法》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查处。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