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娜
近日,根据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要求,济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95元/月提高到104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770元/月提高到814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045元/月。
二、特困供养标准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自理标准由每人255元/月提高到每人281元/月,半护理标准由每人424元/月提高到每人466元/月,全护理标准由每人847元/月提高到每人932元/月。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2336元/月提高到每人2613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815元/月提高到每人2090元/月;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452元/月提高到每人1727元/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4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7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