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孩子教育是家庭的大事儿,“校内听不懂,校外来恶补”。随着家长对学生的教育问题愈发重视,许多培训机构“顺应”家长们这一需求,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孩子们为了不断提升成绩,补课不断,甚至牺牲周末休息时间。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许多校外培训机构面临生存问题,因此衍生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双减“阵痛”
“自从有了孩子,孩子一天天成长,我们才真正感受到教育的重要性。”2020年,经过前期考察,贾青决定注册成立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可是,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机构刚刚运营一年,就遇上了“双减”。
随着“双减”政策落地加之疫情影响,教培机构面临举步维艰的境地。培训机构首先面临的就是收入直接减少、场地租金压力,其次是人工成本以及按比例退学费等问题。“房屋租赁费用必须付,员工工资也不能拖,孩子们的学费还得退。这些问题,让我们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贾青说。创业一年,面临各方压力,贾青还是决定放弃。“放弃并没有让自己轻松多少,因为随之而来的就是纠纷。”贾青说。
这场官司要从贾青创业之初说起,2020年5月贾青(乙方、承租方)与秦枫(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济南市某房屋;租赁期限为6年;租赁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需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押金不退,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付甲方当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贾青即向秦枫支付定金。随后的租金、物业费用均如期交付。
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2021年10月份,贾青以其受到双减政策影响为由通知秦枫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于10月底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秦枫。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贾青提前支付的三个月的房租、物业费以及押金希望能返还给自己,可房东认为,贾青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解约,应付违约金。由于协商未果,两人只得对簿公堂。
维权之路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争议主要为:“双减”政策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问题以及贾青以“双减”政策为据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责任的问题。
贾青认为,因自己从事的是学科类培训,“双减”政策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导致机构无法利用这些“黄金”时间组织培训,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自己才要求解除合同。贾青认为,解除合同属于受外部影响,不构成违约。
秦枫则认为,“双减”政策2021年7月颁布,但贾青10月才提出解除合同。期间,贾青有足够时间提出退租,因此贾青于10月提出解除合同不合理。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用途为教育培训,并未明确就是学科类培训,且营业执照范围亦非仅系学科类培训,而“双减”政策限制的仅是学科类培训,他认为贾青可通过改变经营模式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秦枫表示,贾青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因贾青违约,依约应向秦枫偿付违约金,押金亦不退。最后,因贾青退租,导致房屋至今空租。据上,不应再向贾青退还任何费用。
法官咋判?
针对“双减”政策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问题以及贾青以“双减”政策为据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责任的问题。承办法官表示,依据当事人均认可的“双减”政策以及经法院查询相关材料。依据“双减”政策要求,对于贾青所主要从事的学科类培训,在该政策落地后,不得再继续组织进行,进而足以对贾青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根本性影响。此外,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未具体明确贾青的租赁用途系学科类培训,贾青的营业执照虽包含了学科类培训及非学科类培训。但是,从涉案事实而言,贾青所主要从事的系学科类培训,在“双减”政策印发后,相应从业人员存有观望心理属常理,转变所主要从事的事项亦需心理转变至采取行动的转换过程,不能苛求于贾青立即消除观望心理而立即转变主要经营事项,即便转变主要经营事项,亦需前期投入大量准备工作及取得相应批准许可,且亦非一定能够转变成功。因此,对于秦枫关于贾青于2021年10月才提出解除合同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贾青在“双减”政策后,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依据公平原则,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贾青主张返还其已交纳的租金,由秦枫向其返还一个半月的租金。对于贾青主张返还的押金10000元,因涉案合同的解除并非当事人过错所引起,因此在合同解除后,秦枫理应予以返还。对于贾青主张返还物业费,与租金同理,由秦枫返还其一个半月的物业费。
本案中,贾青与秦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所以不能得以继续履行,皆因“双减”政策的落地。因此,贾青在“双减”政策印发后,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基于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了裁判,有效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权益,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