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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抖音”泄私愤 侵害名誉须担责

2022-12-12 11:34:5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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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张菁 刘敬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人人都有“麦克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言论。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

原告贾刚(化名)多年来利用自己的育苗技术种植地瓜苗,销路较好,在周边有一定的知名度。今年8月,被告程峰(化名)购买了原告的地瓜苗。9月初,贾刚收到朋友发来的一个抖音视频,视频显示栽种的地瓜苗死亡的画面,并通过画外音告知“千万不能买贾刚的地瓜苗,你看种的他家的地瓜苗都死了”等等。该视频被多次浏览、点赞、评论,点击量较高。该视频对原告多年来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已经订购地瓜苗的种植户也犹豫不决,开始讨价还价,以致原告损失近万元。因此,贾刚向商河法院玉皇庙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6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大等特性,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组织双方来法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我买的他家的地瓜苗确实是死了,我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原告称“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说是其地瓜苗质量问题,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了损失!”一开始,双方争执激烈,剑拔弩张,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进一步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程峰当庭删除视频,并在“抖音”上发布向贾刚道歉的视频,消除不良影响,贾刚不再追究其他经济损失,自愿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抖音”作为一种短视频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