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 陈安梅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济南市长清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租赁逾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去年,出租人景峰(化名)与承租人秦华(化名)签订租房合同,共计2个月的租赁时间。签订合同当日,秦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及房屋保证金,但景峰当天并未交付房屋钥匙,两天后才完成交付。房屋租赁到期后,秦华于到期当日联系景峰退房,但因景峰个人原因,双方在第二天完成退房交接手续。
事后承租人秦华因景峰延期交房,向景峰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支付逾期交房滞纳金。但景峰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以退房交接手续晚于合同规定为由,认为秦华也应该向其支付滞纳金,应该予以抵销或者扣除。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存在逾期交房或逾期还房行为,每逾期一日,按照日租金的3倍向对方缴纳滞纳金。法院审理认为,秦华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两月租赁费用。景峰未按照合同规定交房,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秦华滞纳金。至于双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晚于合同规定,秦华于合同约定退房当天与景峰联系,明确表达退房意思,是因为景峰个人原因导致退房交接延期,秦华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构成违约。
承办法官表示,房东逾期交房试图通过逾期收房来抵销或者扣除,这种罔顾租客合法权益,只打个人小算盘的任性方式可谓是一厢情愿又于事无补,不仅不能弥补过错,还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