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黄健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二”购物狂欢节,线上商城早已开始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也毫不示弱开展了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们在“买买买”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权益遭损害的购物经历。前不久,济南的景女士就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超市为何拒绝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立案庭郭元龙法官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五桶过期花生油
前不久,景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景女士总共支付450元,回家后准备把油倒到油瓶里,可当她拿起油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却发现手里的这桶花生油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本以为只是一桶油有问题,可当她检查过后却发现,五桶花生油均已过期一个多月。
随后,景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该超市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和警告,这关乎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和销售者都得引起重视。”景女士表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景女士越想越觉得此事不能就此了之,景女士认为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超市行为已经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该超市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和超市来来回回协商了好几次,超市均以已经接受相关部门处罚为由拒绝赔偿景女士。“超市售卖的花生油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且过期产品也是明文规定禁止销售的,如果这事儿不了了之,那么今后此类事件或许还会发生。”因与超市协商未果,景女士将某超市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这些油我买回来及时发现过期了,如果没有查看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的习惯,是不是就误食了?”景女士表示。
为了索赔才购买?
庭审过程中,某超市一直表示,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因此没必要再就此事对景女士进行赔偿;其次正常情况下,顾客不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桶花生油,该超市认为景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才进行购买的。那么,超市接受了相关部门处罚,就不必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了吗?因为消费者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对方是恶意购买?如果真如超市所说,消费者因为索赔才故意购买过期花生油,那么这场官司又该如何判?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景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景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景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某超市认为景女士恶意购买而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景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标准是否合法呢?
承办法官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景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景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该惩罚性赔偿无须损害后果。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永远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经营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食品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