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丽 王站辉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是基于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再借给他人,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应考虑借款人对资金来源是否知情,有无及时还款等过错,并结合出借人转贷的过错,进行合理分担。
景峰(化名)与贾岗(化名)是多年的好友。贾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景峰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景峰手头没有现钱,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借呗”借款。随后明确告知贾岗其出借资金来源于“借呗”,在贾岗表示同意后,景峰于当日通过“借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将该30000元转入贾岗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贾岗未还款,景峰自行偿还了“借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景峰无奈将贾岗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借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根据相关规定,景峰出借给贾岗的30000元系套取自“借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贾岗应向景峰返还30000元。贾岗明知景峰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景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景峰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贾岗向景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景峰偿还“借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景峰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应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或者“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特别提醒: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