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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光照射、细狗抓捕 男子捕猎野兔获利82065元后获刑

2022-12-07 10:12:2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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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段崇浩 吕华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第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狩猎野兔被判处非法狩猎罪。难道“逮兔子也犯法?”

常见的野兔,学名又称“草兔”。被告人王某自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多次在夜间采用强光照射、细狗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猎草兔558只,非法获利共82065元。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刑庭员额法官王秀霞发现,虽然被告人王某承认其猎捕草兔的事实,但不认为猎捕草兔是触犯刑法的,更不理解自己还需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之后王秀霞向被告人展示了《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向其说明草兔属于国家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

王秀霞深入浅出,向被告人举例:正如国宝大熊猫一样,野生动物同样不得随意捕杀。假如人人都随意猎捕草兔致使草兔灭绝,那么子孙们恐怕都不会知道有草兔这种动物了。

经过说服教育,被告人王某明白了其中的道理,自愿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

最终,因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82065元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4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济南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没有上诉。

王秀霞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容易作为狩猎对象的野兔、山鸡、麻雀、斑鸠、蟾蜍、刺猬等,一般均属于“三有动物”。千万不要为了追求一时利益或者刺激而去狩猎野生动物,否则在破坏动物物种多样性的同时,自身也会受到刑事制裁。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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