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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赠与”有效吗

2021-12-09 11:16:1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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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王大爷自己的一块宅基地,被亲侄子用一份“赠与”合同,由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侄子名下,王大爷的宅基地能否要得回?近日,经过济南市历城法院审结涉该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后,王大爷终于再次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证抱在怀中。

王大爷在某村有宅基地一处,并于1992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13年,第三人王大爷的侄子王某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了土地登记申请及宅基地赠与合同等资料,申请对叔叔王大爷名下的1992年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其中宅基地赠与合同中写明“王大爷将其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受赠人王某。”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查、审核程序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经审核,为第三人王某颁发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2018年,王大爷得知自己的宅基地变更登记在王某名下,气愤惊讶之余,将侄子告上法庭。他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王某之间的宅基地赠与合同无效。经历城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手印不是其所摁,故确认宅基地赠与合同无效。

之后,王大爷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法院撤销为王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颁证机关依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六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审核了土地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但案件土地登记所依据的赠与合同已被历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土地登记所依据的赠与合同已经失去事实基础,故撤销了为王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历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静表示,在土地、房产登记行为中,登记办证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多是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后,对于提交的上述合同等资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并不能看出签字的真伪,而且对于上述合同的效力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最高院出台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此类行政登记中涉及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效力及被撤销的,应先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因此,当事人认为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中的事实基础即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是虚假的,应先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予以确认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登记行为。当然,大家不用担心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因为法律规定了处理上述民事争议的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丽 王站辉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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