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近年来,植保无人机以其作业效率高、不受地理环境限制、节水节药等地面机具无法替代的优势迅猛发展,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种植领域,对助力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之而来的是无人机打药致使邻地作物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引发了邻里之间的纠纷,造成同乡情谊不睦,也对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致邻地作物受损,责任到底应当如何划分?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邻居作物“受伤”
齐翔与贾钢是同村村民,二人地块相邻。2024年3月,贾钢安排植保无人机操作员冯锦为其麦田喷洒除草剂、灭虫药和营养药。不久后,齐翔发现自己田间大蒜出现病害症状,怀疑与贾钢麦田打药有关,邻里邻居的,本想着和贾钢沟通解决,但并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齐翔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贾钢、冯锦承担自己的作物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齐翔申请对大蒜受害与无人机打药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农业专家现场考察,确认齐翔大蒜生长受抑制的状况符合农药飘移田间受害特征。
庭审中贾钢表示,农药喷洒工作已经承揽给了冯锦,自己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的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冯锦则表示,贾钢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委托自己喷洒的农药具有高度危险性,会对相邻地块造成危害,此种情况下仍委托自己喷洒农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此为其定作上的过错;贾钢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本应选择其他更加安全的方式喷洒农药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选择无人机喷洒农药是其指示上的过错,因此侵权责任应当由贾钢一人承担。
损失该由谁来赔?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四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同法律关系情境下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要对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进行划分,首先就要确定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手段,定作人关注的是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可自行安排工作方式、时间、人员等,只要最终能交付符合约定的成果即可;而雇佣合同则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主与雇员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本案中,贾钢与冯锦约定由冯锦使用植保无人机为贾钢麦田喷洒农药,贾钢仅划定作业范围,冯锦使用自己的机械设备并依照自己的设定进行农药喷洒,完成喷药任务后贾钢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贾钢系定作人,冯锦系承揽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承揽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自主完成工作任务,定作人通常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而不对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进行控制。因此,在无人机打药作业中,如果操作员是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方的委托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误伤邻地作物,原则上应由承揽人即操作员承担责任。本案中,冯锦作为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齐翔作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亦规定,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冯锦经无人机公司培训,有植保无人机的操作资质和水平,说明贾钢在选任、定作方面不存在过错,同时冯锦未提交证据证实贾钢在其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过程中发出过错误的指示,因此贾钢不应对齐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出现无人机打药误伤邻地作物的情况时,并非总是一方存在过错,有时受损方自身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如,在得知周边即将进行无人机打药作业时,受损方可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作物,如果受损方明知打药作业即将进行,却放任不管,未采取诸如设置防护屏障等基本的防护手段,导致作物受损,或者在他人打药后对受损作物置之不理,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其自身也需要对损害后果扩大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贾钢在安排冯锦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前未事先告知齐翔,齐翔对此并不知情,事后齐翔对其蒜田采取了合理的管理措施,并积极进行抽薹并寻找买家,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冯锦赔偿齐翔财产损失,驳回齐翔要求贾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冯锦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人机打药该注意啥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由雇员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就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结合案情综合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交付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关于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损害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2.损害完全是由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所致,承揽人自身没有过错的,由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3.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的,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人机打药误伤邻地作物的归责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特殊法律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责任,以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人机打药作业的规范和监管,提高无人机操作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农户之间也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
麦田打药时节将至,商河法院在此温馨提示:大蒜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生长周期的作物,对环境条件的变化较为敏感,麦田药物对大蒜的危害较大,使用无人机打药更是存在药物飘移致害的风险,请广大农户合理选择药物类型、打药方式,如确需使用无人机打药,操作员需选择合适的时间、高速、速度、药物喷量,并提醒或协助相邻大蒜农户采取合适的庇护措施。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