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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货不对板”?开发商需对虚假宣传行为负责

2024-08-14 17:00:0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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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8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济南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会上发布一起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件。某房地产公司在其网站、楼盘宣传页及某视频媒体上发布销售广告,宣传该楼盘项目有某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的小学、度假酒店、三甲医院、500米内地铁、商业街等多项配套设施。但其向赵某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并无上述配套设施,赵某诉请某房地产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在楼盘预售阶段对项目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医疗教育等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该宣传内容作为要约邀请虽不计入合同内容,但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购房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对商品房的居住或投资价值具有一定的提升作用,进而对供求关系产生积极影响,需求量上升,商品房价格亦会随之提升,由此给购房人造成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诚信经营,打击虚假宣传,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维护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