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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4月1日施行 事关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

2023-03-31 11:15:1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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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

3月31日上午,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发布会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在会上获悉,该法规不分章节,主要包括立法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现代水网建设、重点领域节水、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内容,共二十二条规定。

一是关于立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应当服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要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协调,遵循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用足再生水,控采地下水,促进多水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区域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同时,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如,对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区域,应当适用《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例外情况。

三是关于部门职责。法规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现代水网规划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协调跨区域水资源联合调度等重大问题,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同时,规定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

四是关于现代水网建设。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水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统筹规划编制、资金投入、用地保障”。同时,针对我市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对规划建设现代水网,推进引调水和调蓄工程、区域水系连通工程、城乡供水工程、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和灌区续建配套改造等农田水利工程,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体系等作出规定。

五是关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明确规定“水资源配置应当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统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同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工程联合调度和调控机制,综合利用各类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六是关于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将“四水四定”原则体现在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中,突出“实行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内容,依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黄河水等水量分配实际,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布局与规模、产业结构、人口规模。

七是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区域评估。规定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对本市依照法定权限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用水总量上限、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提出建设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水的具体措施。

八是关于用水定额。对用水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作出明确规定,对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九是关于农业节水。明确规定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选育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等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措施。同时,依据黄河保护法,作出“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规定。

十是关于工业节水。对“推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减排,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淘汰类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等作出规定,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同时,对工业企业优先采用节水技术装备作出规定,明确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十一是关于城乡节水。对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严格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作出规定。对公共供水单位加强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超过国家标准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十二是关于再生水利用。对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再生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规划保障、财政补助等措施促进再生水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三是关于合同节水。规定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行业和服务业以及高效节水灌溉、公共管网漏损控制和水环境治理等项目中,引导和推动用水单位采用合同节水管理。

十四是关于保障措施。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节水贷业务、节水项目小额贷款贴息试点,引支持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用于节水项目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节水项目建设运营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对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在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

十五是关于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等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额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责任。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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